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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工作之便收集客户手机号码“赚小钱”,你犯罪了!

2022年09月21日      来源:师宗法院

 

普法课堂 /

利用工作之便,将客户个人信息转售他人,该当何罪?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周某利用自己经营移动营业厅的便利,操作或者安排店员在客户实名新开手机卡时,在开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开卡人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信息并以每人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周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798余元。

 

法院判决

法庭审理认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879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周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没收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8798元,予以上缴国库。

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一个二维码、一次人脸识别、一串验证码”,都是日常生活中个人信息的常见呈现方式。伴随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频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不随意认证识别,在软件、平台上填写个人信息;

不明的链接不点击,不熟悉的软件不安装;

飞机票、火车票、快递等反映自身信息的物品,不可随意丢弃。

 

互联互通的大数据时代,公民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时刻紧绷个人隐私保护这根弦,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正告不法分子: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违法犯罪,最终陷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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