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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少年的你】守护“少年的你” 陆良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年09月16日      来源:陆良法院

依法带娃 守护“少年的你”

— 陆良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9月14日,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针对该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陆良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被告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8日晚,17岁的被告人小明(化名)通过诱骗赌博的方式致使被害人小亮(化名)欠其赌债,之后,小明通过恐吓、殴打的方式向小亮索要钱财,至2022年4月2日,小亮先后被迫交给小明人民币2550元。案发后,该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向陆良法院提起公诉。

 

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小明在作案时,曾将小亮带回家中长达一周以上时间,在此期间小明的父亲见过被害人小亮,但其并未询问了解情况,未意识到小明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存在放任不良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宣判后,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小明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承担实施家庭教育、履行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品行和习惯。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生活的第一环境,成长的第一场所。父母有责任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在实施家庭教育时,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父母应承担好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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