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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海司法所联合调解一件疑难纠纷

2021年07月26日      来源:曲靖市司法局

    多日前,64岁的当事人范某某找到者海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帮他写一份诉状,2015年2月范某某将自己承包的210亩板栗园转租给了李某某,转租总价为79.92万元。双方就合同内容水和电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纠纷。写好诉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范某某说:“你可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者海中心法庭递交诉状去了。”可没过几天范某某又找到司法所,说:“我想先找你们帮我进行调解,诉讼时间太长了……”。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板栗园所在地拖茨村委会联系,商定时间后,于2021年7月14日,工作人员驾车带范某某来到拖茨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从中午13:00开始,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范某某说:“是他违反了合同条款,未按照规定时限将转租款项付给我,要么他付款继续履行合同,要么他把所承包的板栗园归还于我。”李某某说:“是他违反了合同条款,未协调好水电相关事宜。”面对双方的说词,司法所、村调委会、驻村工作队人员轮番上阵,从人情世故、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分析和讲解,从各抒己见、全面陈述到分组疏导化解,最终于19:30左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由范某某补偿李某某60000.00元,分两次结清,款项结清后板栗园归范某某管理使用,并与者海镇林工站签订承包合同。二是李某某所种植的白芨、重楼、竹节参、天麻,约25亩,由其本人管理,于2023年12月31日前移除,相关种植药材移除后,相应土地归范某某管理使用,李某某不得再在该地块上从事新的任何养殖和种植活动。三是2022年起,板栗园承包费由范某某负责向者海林工站交纳。四是地面附着物(房屋、水泥地皮、门窗、玻璃、果树等)归范某某管理使用,李某某不得故意损坏、破坏。李某某对自己拥有的机械、农机、农具、炊具有所有权,所种植的白芨、重楼、竹节参、天麻,有管理、支配权,范某某不得破坏和干涉。五是李某某将签订转租合同前范某某所建的三间房屋,分2间房屋和1间厨房给范某某住宿和使用。其它房屋暂由李某某管理和使用。六是李某某与者海镇林工站所签板栗园承包合同,及双方签订的板栗园转租合同原件,全部交由者海司法所暂时保管。在李某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未将全部板栗园面积交还范某某前,双方均不得再将板栗园进行转租、转借,如有任何一方违反本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违反方负责。
    就此,一桩疑难纠纷在司法所、村委会、驻村工作队人员的耐心帮助和劝导下,在双方当事人的互谅互让下得以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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