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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2021年01月21日      来源:市院宣教办

案例一、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栾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12月27日7时30分左右,被害人蔡某某(怀孕37周)搭乘犯罪嫌疑人栾某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单位上班。行驶路途中,为避让对向车辆,栾某某朝右边打方向时车子失控侧翻。被害人蔡某某当天剖腹产将孩子生下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该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向师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栾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蔡某某家属签署谅解书,称该案发生对两个家庭都是不幸,对犯罪嫌疑人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栾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查,和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内容合法,且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随后我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同日,犯罪嫌疑人栾某某向我院提交了悔罪书,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师宗我院遵循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对栾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效果和意义:司法办案追求的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该案涉案人员栾某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栾某某系好心搭载同事,并未收取搭乘费用。案发后,栾某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对栾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作相对不起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对涉案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案例二、赵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0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中与兰某某停于路旁的小型轿车相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8.55mg/l00ml。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工作情况:我院受理该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充分的说法释理和教育工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本院受案后3日审结案件并与其他4件同类犯罪案件集中统一提起公诉结案,并建议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诉前,检察机关要求被告人提前向法院提供的罚金预缴账户预缴了罚金,保障当庭宣判的顺利进行,提升庭审效率。
案件效果和意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简单,批量审查起诉结案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为了保障当庭宣判,确保被告人履行罚金刑,公诉机关在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立即提供罚金预缴账户,由被告人立即缴纳罚金,并在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一同移交当事人缴纳罚金的单据,提升庭审宣判效率。

 

案例三、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营猕猴桃基地的被告人赵某某,为了保障猕猴桃的生长,将师宗县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猕猴桃基地外遮挡猕猴桃生长的天然林木砍伐,被砍伐的天然林木系师宗县**乡**村民集体所有。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系自然生长天然集体林木,共计价值13707元人民币。
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工作情况:该案由(原)师宗县自然局侦查,并向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某某,我院审查后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且侵害了集体林木所有权并破坏了自然资源,但充分考虑到赵某某系师宗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猕猴桃基地的直接负责人,我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了解该猕猴桃经营情况,并会同侦查机关一起实地查看基地生产经营情况和所遭受破坏的林木现场的情况。经过查看,猕猴桃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良好。结合案件事实,赵某某动机仅是为了猕猴桃生长,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于是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赵某某,由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赵某某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积极与赵某某沟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提出自己一直在猕猴桃养殖基地上投资,且细心养殖,如若自己被判处刑罚甚至被剥夺自由,将严重影响其猕猴桃基地的经营。随后办案人员充分听取案发地村民委员会意见,该村集体相关人员均表示愿意谅解赵某某。随后,我院遵循认罪认罚从宽和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最终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对赵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师宗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认为可以对赵某某从宽处理,并采纳我院建议,使得该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统一。
案件效果和意义:该案涉案人员系民营企业负责人,关系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发展,为充分维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办案过程中充分衡量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考虑执法效果、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最大程度降低对民营企业发展造成的损害,同时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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