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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安家》
里面有一个小故事
讲述的是于先生购买二手房时
为了少付一个点的中介费
而选择了不正规的房地产公司
之后由于该公司没有做相关产权调查工作
刚付完十万元首付款
房子就被法院查封了
艺术来源于生活
这样的类似情况
我们生活中其实也会发生
我们在痛斥无良房产中介的同时
也要从中吸取教训
近期,宣威市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位年轻的母亲(案外人)带着孩子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官,请你帮帮我,我是真的付清全款购买了房子,已经居住了好久了,只是没有办理房产证,房子就因为前房主欠钱的事情被法院查封了。”她焦急地向法官说明情况,并拿出了《房屋转让协议》、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费用的收据,还有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证明等。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应予支持:(一)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据此,承办法官审查案外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后,裁定中止房屋查封措施的执行。
然而
对于案外人来说
这件事情还没有结束!
案外人全款购买的房屋
依然不能直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定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之后,若原房屋产权人不协助案外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案外人还需要提起确权诉讼来确权,确权之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同时,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购房者)需要在执行异议之诉之中提起反诉来确权。如果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情形导致案外人败诉,那么案外人就有可能像《安家》里的剧中人物于先生一样遭受损失了。
法官提醒
买房置业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大事,因此大家在购房时一定擦亮双眼,理智对待,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正规的房屋,并依法完善购房后的相关手续,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诉诸法律。只有事前工作做足做充分,购房后才能更放心的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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